Overview
哥倫比亞特區高等法院由美國國會於1970年設立,是哥倫比亞特區的普通管轄法院。這意味著它是哥倫比亞特區的主要審判法院,法官審理各類案件。法院設有一名首席法官和61名副法官。此外,還有治安法官和數名資深法官協助法院工作。
小米爾頓·C·李,首席法官
所有高等法院法官
首席法官
由司法提名委員會 (JNC) 選出的副法官,領導哥倫比亞特區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同時也是負責監督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行政管理的聯合委員會成員。首席法官任期四年,可以申請連任。
副法官
副法官
由司法提名委員會(JNC)選出、美國總統提名、並經美國參議院確認的現任法官。任期15年,可申請連任。助理法官可任職至74歲,屆時可申請成為資深法官或退休。
治安法官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任命,並經高等法院多數法官批准的現任法官。任期四年,可連任。治安法官的任期最長可達74歲。
高級法官
資深法官是指已退休的助理法官,經推薦和批准,可在需要時繼續協助處理案件。他們必須獲得哥倫比亞特區司法殘疾和任期委員會的推薦,並經首席法官批准。 74歲以下的資深法官任期為4年,74歲以上的資深法官任期為2年。資深法官可以連任。
在哥倫比亞特區高等法院擔任書記官或實習生
在哥倫比亞特區高等法院擔任法律助理或實習生是了解法律體系和獲得實務經驗的寶貴機會。
- 法律助理是法學院畢業生,他們協助進行法律研究、審查案件記錄和撰寫法律意見書。大多數助理職位為期一到兩年。
- 實習生是法學院的學生,負責法律研究、撰寫備忘錄以及了解法院的運作方式。實習可以是全職或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