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訊

以最簡單的形式,當財產由一個人或實體持有以造福另一個人或其他人時,就會產生信任。 遺囑認證部門提交了各種與信託有關的行為。 最常見的是委任繼任人,替代人或額外的受託人,請求建立補充(或特殊)需求信託的請願書,以及修改,改革或終止信託的投訴。 信託訴訟很複雜。 如果需要開立信託程序,建議您徵求律師的意見。

提交請願書

關於任命繼任、替代或額外受託人的請願書 

當信託文件的條款沒有提供任命受託人的機制,並且受託人職位出現空缺(可能是由於受託人去世或受託人需要辭職),或者需要增設受託人時,就會提交這些申請。

遺囑認證規則第202(c)條管轄此類申請,並規定應向各方當事人及所有受影響人員發出通知。受影響人員包括現任受託人、現有收益受益人,以及若所有收益受益人在申請提交之日均去世,則有權繼承信託資產的任何在世剩餘受益人。提交此類申請時,通常會附上書面同意書以加快處理速度。由於此類申請僅針對單一目的/交易/事件,因此,除非法院因具體情況要求或命令進行監督,否則此類案件在作出決定後即告結案。

對信託的變更

修改、改革、解釋或終止信託,或要求撤換受託人,均需依遺囑認證規則 208 提交申訴。申訴將登記在新設立的重大訴訟 (LIT) 案件類型中,但如果尚不存在相關的信託訴訟,則會啟動相應的信託訴訟,並將這兩個訴訟在案件追蹤系統中關聯起來。

申請為個人建立補充(或特殊)需要的信託被提交獲得法院批准的信託,這些信託將保留65年齡以下的有資格獲得經過經濟狀況考核的政府福利(如醫療補助)的資產。 作為信託受益人的人必須按照聯邦法律(42 USC。1396P(d)(4))的規定禁用,信託必須是不可撤銷的。 提交此類請願書時,應附上建議的信託的副本和建立信託的訂單。 這些請願書通常是為了聽證而設。

評論

法院審查信託批准,並考慮是否應添加以下任何不包括的規定:

  • 一項條款,規定當信託受益人去世時,償還其從醫療補助計劃中獲得的福利價值。
  • 受託人的債券
  • 法院對信託進行監督,包括確保其遵守《遺囑認證規則》第5條規定的投資標準,以及提交資產清單和年度帳目。
  • 提交非居民委託書(如果受託人不是DC居民)
  • 哥倫比亞特區年度帳目服務
  • 送達哥倫比亞特區終止信託的通知,和/或
  • 根據遺囑認證規則第308條,制定了一項關於受託人報酬的條款。

如果建立特殊或補充需求信託的請願書在由法院批准的干預程序中提交,則由遺傳部門開立單獨的信託程序,兩個訴訟程序在案件跟踪系統中相關聯。 還可以提出申請,將資金轉入集體的特殊需求信託,與個人信託的要求不同。

信託程序受以下原則管轄: 直流代碼,第 19-1301.01 節及後續章節。遺囑認證部門規則 201 至 213 和民事規則 304 也適用。

我如何提供一個死者有可撤銷信任的通知?

基本資訊 

要啟動通知相關人員和債權人死者生前設立信託的程序,需要向遺囑登記處提交三份文件: 

  1. 存在可撤銷信託的通知
  2. 信託認證
  3. 僅用於信託的財務帳戶信息(表格27-T)

遺囑認證部門會安排在申請人所選的兩份刊物上刊登公告,刊物會直接向受託人收取費用。受託人必須在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15天內,將公告副本郵寄給所有符合資格的信託受益人、死者繼承人以及身份已知或可合理確定的債權人。受託人可以(但並非必須)在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90天內提交刊登證明和《可撤銷信託存在通知核實及證明書》,作為已完成郵寄的證據。 

該信託受到死者委託人的債權人的要求,委託人財產的管理費用,死者委託人的喪葬和遺體的處理費用以及尚存配偶和子女的法定津貼,在死者的遺產遺囑遺產遺產的範圍內不足以滿足這些索賠,費用,費用和津貼。

對信託有效性提出異議的訴訟必須在以下日期中最早的日期提起:

  1. 自已故設立人死亡之日起一年後,
  2. 自首次發布可撤銷信託存在通知之日起六個月,或
  3. 受託人向可能有訴訟理由的人發送信託文件副本和通知,告知該人信託的存在、受託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提起訴訟的時間,90 天後。 

索賠 

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自公告首次發布之日起有六個月的時間向信託提出任何索賠。提出索賠的方式如下:

  • 填寫題為「針對可撤銷信託的索賠」的表格。
  • 將副本發送給受託人
  • 向遺囑認證部門提交索賠申請
  • 請以現金或支票支付5.00美元的立案費,支票抬頭請寫「遺囑登記處」。

受託人可使用「索賠處理通知書」回應。如果受託人未對索賠採取任何行動,或批准索賠但未在合理時間內支付,或駁回索賠,則索賠人可向信託提出支付申請。此類程序受哥倫比亞特區法典第19-1301條及​​後續條款,特別是第19-1305.05(d)條和第19-1306.04(a)(3)條以及遺囑認證部門規則第202、208、212和213條的管轄。 

遺傳司

領導團隊
主審法官
尊敬的。埃里克·克里斯蒂安
副主審法官
老公邁克爾·奧基夫
遺囑登記官/遺囑註冊處
妮可·史蒂文生
副主任
梅琳達·傑克遜
遺囑副登記員
約翰·米德爾頓
地點
文員辦公室
法院大樓A
西北區第五街515號314室
華盛頓
,
DC
20001
遺囑認證自助中心
法院大樓A
西北第五街515號,318室
華盛頓
,
DC
20001
營業時間
週一至週五: 08:30 am-05:00 pm
星期六星期天: 已結案
聯繫方式
基本資訊
電話
(202) 879-9460
遺囑認證自助中心
電話
(202) 508-1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