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有資格獲得犯罪受害人賠償計劃的賠償

  • 受害人在哥倫比亞特區遭受人身傷害(人身傷害或精神創傷)或死亡-或受害人是該地區的居民,由於該恐怖分子的行為或在加拿大以外地區實施的大規模暴力行為而遭受人身傷害美國。
  • 該犯罪行為在發生後 7 天內向執法部門報告。例外情況:
    • 性侵犯受害者可以透過獲得臨時民事保護令或民事保護令、法醫檢查或在該罪行適用的訴訟時效到期之前向執法辦公室報告犯罪來滿足報告要求。
    • 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透過獲得法院的臨時或民事保護令或法醫檢查來滿足報告要求。
    • 如果向哥倫比亞特區高等法院提交了忽視申請,虐待兒童的受害者可以滿足報告要求。
    • 追蹤行為的受害者可以透過獲得臨時反跟蹤命令或反跟蹤命令來滿足報告要求。
  • 賠償申請是在犯罪發生後一年內提出的。例外情況:
    • 在了解該計劃的一年內,並有充分證據表明延遲了解該計劃是合理的。法院可能會要求解釋提交延遲的原因。
    • 有判決變更,或
    • 有修改監禁條款的命令,或
  • 受害人合理配合執法單位的要求。
  • 受害人沒有參與、同意或挑起造成其傷害的犯罪行為。
  • 賠償裁決不會讓罪犯不當受益。

犯罪受害者賠償方案

領導團隊
代理專案總監
盧·埃塞爾·格林-威廉斯
地點
法院大樓A
西北第五街515號
房間109
華盛頓
,
DC
20001
營業時間
週一至週五: 08:30 am-05:00 pm
星期六星期天: 已結案
聯繫方式
基本資訊
電話
(202) 879-4216
傳真
(202) 879-4230
電子郵件
CVCPOffice [at] dcsc.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