麵包屑 首页 直轄市法院 政策 司法行為守則 司法行為守則 DC法院司法行為準則2018版 2022 年司法行為準則補充 哥倫比亞特區法院司法行為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司法參與籌款、會員徵集和撥款申請 意見編號15 有關爭議原因的公開聲明,抗議和財務支持 意見編號14 法官前出庭前取消資格。 意見編號13 由於與金融機構的關係而被法官審理。 意見編號12 由於兒童獲得學士學位獎學金之前的法官資格不合格, 意見編號11 高等法官“法治實踐”。 意見編號10 由於配偶作為公司法律顧問的職務,法官的資格不合格。 意見編號9 在信託基金中使用法官名稱的標準。 意見編號8 (1)旅遊,膳食和住宿費用(2)的前瞻性私人雇主的司法人員收入(3)的前期工作支付,以覆蓋移動,住房和酒吧審查費用,(XNUMX)預僱傭聘請獎金作為對未來就業的承諾或作為第一年薪酬的獎勵。 意見編號7 高等法院法官是否必須取消對自己的審判程序,由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律師辦公室起訴,因為法官的配偶是向高等法院分配的助理美國律師。 意見編號6 由於法官過去就業與司法部,美國檢察官辦公室起訴刑事事宜法官的資格是否必要。 意見編號5 法官接受邀請參加由專業律師協會贊助的酒吧相關功能的標準。 意見編號4 高級法官可以作為仲裁員。 意見編號3 因過去的僱傭而被取消法官執業機構和配偶現在與大都會警察局的聯繫 意見編號2 司法法律事務處申請並接受未來就業。 意見編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