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委任
遺囑認證處主審法官維持以下名列遺囑執行人案件的人員名單:
遺囑信託面板
遺囑認證委員會是可供法庭委任擔任受託人,律師,監護人,訴訟監護人或遺產訴訟中的遊客的律師名單,未成年人訴訟遺產的監護權以及對無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干預程序。
請參閱最新的管理訂單(19-06) 重建遺囑受託人小組。 要查看相應的應用程序(在Word中), 點擊這裡..
哥倫比亞特區高等法院首席法官14在十月十九日發表 行政命令15-18重新設立遺囑受理委員會。 首席法官20在2017四月份發布 行政命令17-08 提供定期和持續的補充遺囑受理委員會的過程 行政命令17-09重新設立遺傳評估小組履行委員會。 申請表已經發出,完成後應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 probateapplicant [在] dcsc.gov
對於在遺囑受理委員會任職的目前的律師名單, 點擊這裡.。 該名單由遺囑認證處處長主審法官維持。 律師的聯絡資料可從 DC吧.
遺囑認證處執業標準適用於法院任命的律師和其他專業人員,以便在遺囑執行司之前的事務中服務。 這些標準被採納 行政命令6-19 討論法院任命的人員的職責和責任,並討論律師,監護人,訴訟監護人,未成年人監護人和訪客的角色。 這些標準是顏色協調的,包括適用於法庭任命的所有人的一般條款(RED)和有關死者遺產(BLUE),無行為能力成年人(GREEN)和未成年人監護權(PURPLE)的具體規定。
在遺產受託委員會任職的律師必須在每年12月1st之前提交可核查的陳述書,證明該律師在該日曆年度已經獲得了6個(6)學分課程。 可以接受的持續教育要求的課程類型被討論 公開信給參與者。 經核實的陳述將提交給遺囑認證處處長(不是遺囑登記處)的主審法官。
考官名單
審查員是通過培訓或經驗來診斷,照顧或治療造成所稱喪失工作能力的原因和條件,如老年學家,精神科醫生,許可臨床社會工作者或合格的智障人士。 由法庭任命的審查員在涉及無行為能力的成年人(INT病例)和發育障礙的成年人(IDD病例)的遺傳部案件中服刑。 在這些情況下,法院必須確定擬議病房是否在法律含義範圍內喪失工作能力。 任命後,在法庭聆訊之前,審查員在遺囑登記機構辦公室提交審查員的報告,並將副本發送給每個“有利害關係的人”,其中包括在法院命令中列出的每個人,委任審查員。
哥倫比亞特區法律規定了“無行為能力的個人”,其中包含DC代碼,第二。 21-2011作為一個成年人,有效地接收和評估信息或傳達決策的能力受到損害,使得他或她缺乏管理他或她的全部或部分財務資源或滿足所有或某些必要條件的能力要求他或她的身體健康,安全,適應訓練或治療需要,無需法院協助或任命監護人或保管人。
管理財務資源的能力被定義為獲得,管理和處置真實和個人財產,無形財產,商業財產,福利和收入所需的行動。 滿足身體健康或安全要求的能力被定義為提供醫療保健,食物,住所,衣物,個人衛生和其他護理所必需的行動,而不會發生嚴重的身體傷害或疾病。
希望在法庭審查員名單上任職的合格人員應與遺囑認證處處長主審法官聯繫。 尋求擔任合格精神發育遲滯專業人員的人員應首先審查“直接法規”,第二節。 21-2011(24),它定義了這種類型的審查員所需的資格。 點擊此處查看目前在“審查員名單”上為遺囑認證部提供服務的人員名單。 該名單由遺囑認證處處長主審法官維持。
點這裡 查看目前在“審查員名單”上為遺囑執行部門任職的人員名單。 該名單由遺囑認證處處長主審法官維持。
關於在職人員的資格和聯繫信息的信息 考官名單 也可用。
訪客名單
訪客是指由成人監護或保護程序指定的人,他是法庭的官員,僱員或特別委任人,對訴訟沒有任何個人利益。 訪客作為一名獨立的調查人員,預計他們將就關於該主題的情況達成自己的結論。 遊客只有在法庭認為必要時才被委任,才能對具體確定的問題進行專門調查,例如可能的利益衝突或涉及無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所需的適當水平的護理問題。 在任命之後,在法庭聽證會之前,一位訪客提出了一個 訪客報告 在遺囑登記機構辦公室,並向每個“有興趣的人”發送一份副本,其中包括在法院命令中列出的每個人,指定訪客。
在受託律師事務委員會任職的人可以由法庭任命為訪客。 此外,遺產管理專員的主審法官還維護了保健專業人員名單。 點這裡 查看目前在“訪客名單”上為“遺囑執行”部門提供服務的人員名單。 關於在職人員的資格和聯繫信息的信息 訪客名單 也可用。 參觀者名單還包括志願參加DC高級法院生物倫理訪問團體的人員名單。 希望在法庭訪客名單上服務的合格人士應與遺囑執行司主審法官聯繫。
遺囑認證處實踐標準適用於法院指定為訪問者的律師和其他專業人士。 這些標準被採納 行政命令6-19 討論法院任命的人員的職責和責任。 這些標準是顏色協調的,包括適用於法庭任命的所有人的一般條款(RED)和關於無行為能力成年人(GREEN)干預措施的具體規定。
參觀者應該到現在的潛在病房居住的地方,以及任何建議作為後續居所的地方,應與適當的人員會面,以確定潛在的和/或存在的資格可能會導致某人不能擔任監護人或儲蓄者的利益衝突,並建議如果請願人和其他方沒有提名,向法院提供適當的人作為監護人或保管人。 法院指定的訪客必須向法院提交報告,應在預定的法庭審理前至少提交10天,並且除非法院豁免,否則必須出庭聆訊。
遊客的遺囑執業標準
非律師監護人試點項目
作為法庭病房的無行為能力者可能患有身體,精神和發育狀況,可能需要協助獲得住房和其他安置,醫療和精神衛生保健以及社會服務。 高級法院首席法官以行政命令08-11和09-11命令,下令設立一個試點項目,任命非律師為遺囑認證處案件的監護人,並委託十四名非律師專業人員向遺囑認證人小組從1,2008 9月份到9月1,2009為期一年。 這些專業人員具有各種資格,包括許可老人社會工作者,高級實習護士,職業治療師和退休人員。 點擊這裡 行政命令08-11, 行政命令09-11,以及非律師專業人員名單。
點這裡 查看目前在“遺囑監護人名錄”上為“遺囑認證”部門提供服務的人員名單。
監護援助計劃學生訪客名單
監護援助計劃的項目經理擔任在本地大學招收的有限數量的在社會工作研究高級學位的學生的現場指導員。 在學年期間,這些學生志願者由法院任命為學生訪問者,並通過審查提供給法院病房的護理,確定病房的未滿足需求並向法院提出建議來協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