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
根據DC法(2006的“醫療事故訴訟法”),所有被指定的當事人都必須參與醫療事故調解。 調停時必須有嚴格的時間表。
DC 法典第 16-2821 條是 2006 年《醫療事故訴訟法》的一部分,規定:「在向法院提起針對指控醫療事故的醫療保健提供者的訴訟後,法院應要求雙方進行調解,在沒有發現的情況下,或者,如果各方都同意[,]只有有限的發現,不會幹擾在初始安排和和解會議(“ISSC”)後30 天內完成調解,然後再進行任何進一步的訴訟達成和解協議。早期調解時間表應包含在 ISSC 之後的安排命令中。除非各方同意,中止發現不得超過 ISSC 後 30 天。”
第 1 步:安排調解
一旦您的案件提交,您將在初次安排會議後 30 天內安排調解日期。
為了促進這一過程,每個醫療事故案件中的所有律師和當事人都必須協商、共同填寫並簽署一份早期調解表,該表必須在 ISSC 之前十 (10) 個日曆日內提交。
第 2 步:聘請調解員
一旦安排了日期,雙方就可以免費選擇一名多門爭議解決部門名冊調解員。如果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則法院應根據他們的喜好進行分配。
尋找醫療事故調解員名冊 可透過法院的多門爭議解決部門獲取,其中包含每位調解員的簡歷資訊。名冊上的所有人員都是在醫療事故訴訟方面擁有至少 10 年豐富經驗的法官或律師。 DC 法規§ 16-2823(a)。如果雙方無法就調解員達成一致,法院將指定一名調解員。 DC 法規§ 16-2823(b)。
或者,如果各方同意,他們可以聘請一名非名冊調解員。
或者,各方可以同意僱用名冊之外的另一個人。有資格列入醫療事故調解員名冊的個人應是在醫療事故訴訟方面具有至少 10 年豐富經驗的法官或律師。
各方有責任聯繫已確認的調解員並協調會議後勤工作。 Multi-Door 不為早期醫療事故調解會議提供案件管理服務。我們僅根據法規維護合格的調解員名冊,各方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第 3 步:報告會議結果
不管案件的結果如何,調解員必須在調停會後向法院提交報告。 代理原告人(提起訴訟的人)提交報告。 如果在調停期間沒有達成和解,調解員將會明確該案的下一步。
在提前調解結束後十 (10) 天內,原告必須透過電子郵件向法院提交一份由調解員(包括私人調解員)準備的報告,內容涉及:(1) 出席情況; (二)是否達成和解; (2) 如果未能達成和解,任何旨在縮小爭議範圍、限制證據開示、促進未來和解、舉行另一次調解會議或以其他方式減少審判準備成本和時間的協議。 DC 代碼§ 3-16。任何沒有律師代表的原告可以將表格郵寄至民事訴訟部門 [地址],或者如果該部門開放親自拜訪,則親自交付。用於早期調解報告的表格可在以下網址取得: www.dccourts.gov/medmalmediation.
早期醫療事故多門調解員名冊
以下是法院要求其醫療事故調解員的資格,以及調解人及其背景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