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行使法官的一些職能。 它也以一般方式提到法官。
法官
瀆職
邪惡的行為 實行法律正面禁止的某些行為。
惡意起訴
一項旨在損害被告人,沒有可能的理由,並終止對被起訴人的行為。
訓令
法院發出令狀,命令公職人員行事。
誤殺
非法殺害另一人而不意圖殺人; 自願(突然衝動); 或非自願的(在非法行為中通常不會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 另見謀殺。
調解
一種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其中各方將爭端提交給一個中立的第三方,幫助他們達成和解。
紀念
書面。
男裝Rea
建立刑事責任所必需的“有罪心”
米蘭達警告
這個教義要求警務人員在質疑他或她之前告訴嫌犯保留其憲法權利。 該理論以美國最高法院的名稱為“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的案件命名。
輕罪
一項犯罪行為比重罪嚴重。 罰款或有限的地方監禁,但不得在國家監獄監禁。
誤判
無效的審判是由根本錯誤引起的。 當宣布失誤時,審判必須從陪審團的選擇中重新開始。
緩解情況
一個事實或情況不構成犯罪的理由或藉口,但可能被認為是減輕責任程度的理由。
Mittimus
以書面形式發出的命令的名稱,由法庭發出並指示警長或其他人員將某人轉交監獄,庇護或改造,並指示獄卒或其他適當的官員接收並安全地保存該人,直至他或她的命運由適當的法律程序決定。
穆特
一個不受司法判決的案件或點,因為它涉及一個抽象的問題,或者一個尚未實際出現或已經通過的偽裝的爭議。 手段通常是指法院拒絕審理案件,因為涉及的問題在法庭決定之前已經解決,沒有任何會受到法院裁決的影響。
運動
一方當事人在審判前,審判期間或之後提出的訴訟,由法院作出裁決或命令。
謀殺
蓄意殺人的非法殺人行為。 一級謀殺的特點是有預謀; 二級謀殺的特點是突然而又瞬間的意圖殺死或造成傷害,無需關心傷害是否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