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封鎖
哥倫比亞特區法院

ADA 上訴和申訴程序

提出申訴

傳達這些申訴和上訴程序是為了滿足 1990 年美國殘疾人法案 (ADA) 第二章的要求,該法案禁止公共實體基於殘疾的歧視。 任何有資格的人都可以使用這些程序,他們希望提出申訴,指控哥倫比亞特區法院在提供服務、活動、計劃或福利時存在基於殘疾的歧視。

投訴應採用書面形式,並包含有關涉嫌歧視的信息,例如投訴人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以及問題的地點、日期和描述。 提出投訴的其他方式,如個人面談或投訴的錄音,將根據要求為殘疾人提供。

投訴應由申訴人及其指定人員盡快提交,但不得遲於涉嫌違規行為發生後的 60 個日曆日。 以書面形式將投訴提交至:

羅恩·斯科特
律師顧問 / ADA 協調員
哥倫比亞特區法院
500 Indiana Avenue,NW
華盛頓,直流20001
202-879-1700(語音)
ADACoordinator [在] dcsc.gov

在收到投訴後的 15 個日曆日內,ADA 協調員將與投訴人會面,討論投訴和可能的問題解決方案。 在會議後的 15 個日曆日內,ADA 協調員將以書面形式作出答复。 答復將解釋哥倫比亞特區法院的立場,並可能提供實質性解決投訴的選項。 如果合適,ADA 協調員將以投訴人可以訪問的格式回复,例如大字體、盲文或錄音帶。

上訴決定

如果投訴人認為 ADA 協調員的回應未能圓滿解決問題,投訴人可以對該決定提出上訴。

投訴人應在收到 ADA 協調員對哥倫比亞特區法院代理副執行官的回復後 15 個日曆日內提交上訴。 將上訴提交至:

赫伯特·魯森
代理副執行官
哥倫比亞特區法院
500 Indiana Avenue,NW
華盛頓,直流20001
202-879-1700(語音)
202-879-1802(傳真)(在 Moultrie Courthouse)
ADA_申訴 [在] dccsystem.gov 網站

在收到上訴後的 15 個日曆日內,代理副執行官將與投訴人會面,討論投訴和可能的問題解決方案。 在會議結束後 15 個日曆日內,代理副執行官應以書面形式回應上訴的最終決議。 如果合適,代理副執行官將以投訴人可以訪問的格式做出回應。

ADA 協調員收到並向代理副執行官提出上訴的所有書面投訴及其答复,應由哥倫比亞特區法院保存至少三 (3) 年。 這些程序不影響投訴人根據哥倫比亞特區或聯邦法律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