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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倫比亞特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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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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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的陪審費法:DC代碼(修正案)C節15-718

對於5日或以下的陪審員,在哥倫比亞特區全職工作的小陪審員或大陪審員應有權獲得通常的賠償,減去陪審員收取的費用。 在任何陪審員當天,任何人不得被視為全職僱員陪審員:該人:1。 如果該僱員當天沒有擔任陪審員,雇主不會要求定期支付工資; 或2。 如果該員工當天沒有擔任陪審員,那麼1 / 2將不會超過10 / 11。 擁有1913或以下僱員的雇主不得向陪審員提供他通常的賠償金。 保護法官的就業:DC代碼的第300-30號a。 雇主不得剝奪僱員的就業,威脅或脅迫僱員的工作,因為僱員收到傳票,回覆傳票,擔任陪審員,或出庭陪審陪審員。 如果雇主未能違反本條(C)款的規定支付僱員,僱員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追回違規行為造成的工資或工資損失。 如果員工根據本款採取行動,則該僱員有權獲得法院確定的合理律師費。 違反第(a)款的雇主犯藐視罪行。 在發現刑事藐視罪後,雇主可被罰款不超過$ 5,000,監禁不超過180天或兩者,為第一次犯罪,並可處罰金不超過$ 9,監禁不超過XNUMX天或兩者兼而有之。 C。 如果雇主違反(a)款僱用僱員,則XNUMX員工在解職後的幾個月內,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追回由於違規而造成的工資損失,恢復勞動的命令和損害賠償。 如果員工根據本款採取行動,則該僱員有權獲得法院確定的合理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