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官
法官類型
首席法官 - 由司法提名委員會(JNC)指定擔任特區上訴法院司法機關的副法官。 首席法官還擔任聯合委員會主席,負責監督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的行政管理工作。 首席法官任命為四年任期,可以向聯合公報申請再連任四年。
副法官 - 由美國總統提名並由美國參議院確認的被選中考慮在美國特區上訴法院任職的主動法官。 特區法院是第一條法院,任命一名法官十五年,任期將予以更新。 副法官可以服務,直到達到74年齡,那時候他們可以申請成為高級法官或退休。
高級法官 - (1)前任首席或副法官(2)的退休法官(3)已經要求並收到哥倫比亞特區區域司法殘疾和任期委員會的建議,被任命為高級法官,(74)法官決定任命。 委員會的建議和首席法官關於任用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任命是四年任期,直到高級法官達到XNUMX年齡; 此後任命為兩年任期。 約會是可以續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