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法院
當事人或律師可以請求調解嗎?
是的,如果案件類型符合調解條件。可以透過聯絡調解計畫協調員(電子郵件地址:mediation [at] dcappeals.gov)提出申請。
案件被選中進行調解會對案情陳述時間表產生什麼影響?
大多數選擇調解的案件,其上訴程序期限(例如調取庭審記錄和提交訴訟摘要的義務)將被暫停,直至調解程序結束。如果案件在調解中未能達成和解,則上訴程序期限將重新開始計算。
誰必須參加調解?
所有當事人、律師以及任何有權解決案件的非當事人均須出席調解會議。如當事人或其律師未按時出席已安排的調解會議,除非事先獲得調解計畫工作人員的許可,否則法院可對其施加製裁。
在上訴法院進行的調解是自願的嗎?
調解是自願的,因為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解決上訴和相關爭議。
然而,當事人是否參與調解程序並非自願。雖然通常會諮詢上訴雙方的律師,但案件是否安排調解的決定權在於法院。
哪些類型的案件符合調解條件?
所有當事人均有律師代理的民事案件均可進行調解,包括遺囑認證案件、婚姻財產和子女監護權案件以及行政上訴案件。不符合調解條件的民事案件包括少年法庭案件;涉及律師執照、非法執業、家庭暴力、虐待和忽視兒童、終止父母權利、收養和未成年人監護的案件。
此外,刑事案件不符合調解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