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辦公室
根據《華盛頓特區法典》第11-1703條的規定,執行官負責哥倫比亞特區法院的行政管理和日常管理,包括:法院運作,人力資本管理和薪酬,預算,法院記錄,採購,以及建築和空間管理。 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日常事務由法院書記員負責。 執行官還兼任執行秘書 司法行政聯合委員會。
執行幹事由一名副執行幹事協助,該副幹事還負責監督法院系統的九個部門,為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提供支持。
法院制度由以下部門組成:
執行辦公室還管理直轄區法院的安全方案,媒體和公共關係,政府間事務,通信和內部財務和方案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