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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倫比亞特區法院

未成年人監護權(G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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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何為未成年人的遺產設立監護權?

未成年人監護權(GDN)對於生活在哥倫比亞特區的18年齡的兒童開放,並有資格獲得資產

基本資訊

為未成年人財產設立監護權的訴訟程序是通過向遺囑登記機構辦公室提交一攬子五份文件開始的:(1)請願書作為未成年人遺產的監護人(2 )(3)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他們不同時簽署請願書),(4)提出的命令,並且(5)同意未成年人簽署的監護人,如果未成年人年齡14或更大。 準備提交文件時,請願人(通常是要求被任命為監護人的人),未成年人和記錄的律師(如果有的話)必須出現在助理副遺囑登記處進行簡短採訪。

監護程序受哥倫比亞特區法典 21 年版第 2001 篇第一章的管轄。 高等法院遺囑認證部門規則 108、221-223 和 225 也適用於監護權。 在此處查找哥倫比亞特區代碼. 在這裡找到遺囑認證部門規則.

請注意,遺囑登記冊及其任何工作人員均不得就任何監護程序提供法律意見。 如果有必要準備或填寫提交監護信的請願書或提交給遺囑認證處的任何其他書狀或文件,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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