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和監管機構案件通常使用的證明標準。 它規定了為了使原告獲勝而必須提供的證據數量。
總統或總督為減輕犯罪行為,指責或定罪的後果而施行的恩典或寬恕行為。 它可能採取減法或赦免的形式。
大臣在結束提交證據後,由律師向事實報告員作了閉幕詞。
對意志的修正。
派人到監獄,庇護或法庭命令進行改造。
安置一個青年在照顧城市(特別是青年康復服務部或DYRS部門),而不是在發現或請求參與犯罪之後將他接受緩刑。
一系列基於司法決定而不是立法行動的法律。
從死刑到無期徒刑的刑罰減少。
比較反對方的行為來確定每一方的責任百分比的法律原則,導致原告的複原與原告的過失程度成正比。 另見繳費型疏忽。
投訴或起訴的一方; 一人向法院申請法律補救。 也被稱為原告。
通常開始民事訴訟的法律文件。 它陳述事實,並確定法庭被要求採取的行動。 2。 正式書面指控某人犯了刑事犯罪。
一種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其中各方將爭端提交給中立的第三方,幫助降低緊張局勢,改善溝通,探索可能的解決方案。 調解與調解相似,但可能不太正式。
不止一個接一個地提供一個以上犯罪行為的判決。 另見累積句子。
政府將私人土地用於公共使用的法律程序,向業主付出合理的價格。
某人必須遵守的條件是為了在社區中而不是保護拘留。
在另一起訴期間開始的連續判決針對被判有兩起以上違規行為的人施加。
達成一項協議,即青年人在提出抗辯或查明參與犯罪之前應該接受緩刑。 該法令通常為六個月,不需要進一步的聆訊,除非因為年輕人不符合釋放條件的要求。
給予一個人管理被認為無能為力的人的財產和財務的法定權利。 (另見監護人,監護人的責任比監護人少一些)
故意不服從法官的命令或官方的法庭命令。
將法律程序延後至日後。
兩個或兩個以上主管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
說明原告人因疏忽民事訴訟也是疏忽的法律原則,他或她因被告人的疏忽而無法追回被告的損害賠償。 大多數司法管轄區已經放棄了有助於相對疏忽的分擔性疏忽原則。
對犯罪被告有罪的判決。
犯罪的身體 客觀證明犯罪已經發生。 它有時指的是兇手的受害者的身體或被燒的房子的被燒的殼,但該術語具有更廣泛的含義。 對於國家介紹供認或定罪被告人,必須證明一種語料庫,即發生特定的傷害或損失,以及作為該特定傷害或損失的根源的犯罪行為。
往往強化或確認初步證據的補充證據。
法律顧問; 一個用來指律師的一個詞。
被告對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的要求。
由法院任命或選舉監督法院的行政,非司法活動的官員。
起訴或捍衛訴訟的費用(律師費除外),可以向成功的一方(從敗訴方)授予。
在法庭上作出單詞記錄的人,並根據要求產生訴訟的記錄。
哥倫比亞特區的成人緩刑機構。
訴訟代理人或共同訴訟人對彼此的訴求,而不是針對訴訟對方的人。
質疑另一方所產生的見證人。
兩項或兩項以上罪行的判決連續執行,而不是同時執行。
以合法的程序或權限拘留某人,以確保他或她在任何聽證會上出庭; 被判犯罪的人的監禁或監禁
由法官簽署的授權官員將青少年羈押的命令(即將其帶到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