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
如何獲得在哥倫比亞特區發生的逮捕情況?
當有人在哥倫比亞特區被捕時,您將被安排在DC高級法院出庭作證或呈請。 根據你的逮捕時間,您的案件可能在您被逮捕的同一天被聽到,或者可能在第二天被聽到,除了星期天法庭不在會議之外。
被捕後
當一個人被捕時,檢察官可以提出一種或多種以下類型的指控:重罪,美國輕罪,DC輕罪或犯罪交通。 美國的輕罪是更嚴重的輕罪罪,並由美國檢察署起訴。 美國輕罪可能包括:輕罪藥物,簡單攻擊,威脅人身傷害,賣淫以及各種其他費用。 罪名和美國的輕罪被稱為美國事務。 請注意,高等法院刑事客戶服務處不會在2011之後提供任何可能導致檢察機關拒絕進行起訴的信息或文書工作(也稱為“僅逮捕”或“無紙”) )。
被捕後,個人被帶到被指定,收費和預訂的警察區。 被告可能是:
- 引用引用
被告人未來的日期可以在法庭上出庭,並且必須簽署一份承認出庭的要求的表格。 - 發行債券
強制執行債權,以確保被告出庭。 債券發行後,被告有權返回法院。 如果被告人未能出庭,可以沒收該債券,並可以向被告人發出逮捕令。 - 郵寄和沒收
如果有人在哥倫比亞特區遇到某些交通事故和一些較低級別的犯罪行為被捕,“區議會”允許被告人發放和沒收抵押品,而不必出庭,從而放棄他或她的審判權。 就法院而言,發放和沒收不是入罪或裁定有罪。
請注意,高等法院刑事客戶服務處不會在2011之後提供任何可能導致檢察機關拒絕進行起訴的信息或文書工作(也稱為“僅逮捕”或“無紙”) )。